一、关于奖扶政策
㈠实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意义
20世纪70年代以来,实行计划生育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,实现了人口同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,农村的稳定和发展,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,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对“三农”问题的高度关注,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,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重大飞跃,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大突破。这项政策的实施,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;有利于农村牧区脱贫,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;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,促进农村牧区社会稳定,促进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。
㈡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
――奖励扶助的对象(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)
1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。
2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、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。
3、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。
4、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年满60周岁。
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:
1.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;
2.未婚单亲收养的;
3.受到刑事处罚,尚在服刑期的;
4.2006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;
5.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(含退休)及配偶
――奖励扶助的标准
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,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,直到亡故为止。已超过60周岁的,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。在确定农村“低保户”时,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;取得奖励扶助金的“五保户”,不影响其原有待遇;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。
收费情况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