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、六中全会,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,进一步调动村干部积极性,加强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力度,强化村级干部的责任和服务意识,按照“三个代表”要求,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,努力推进我乡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,确保本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。经乡党委、乡政府研究,制定本考核意见。
一、考核对象
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。
二、考核基数
确定每年每位干部岗位考核基数。600人口及以下行政村,每年每位平均600元,601人口及以上的行政村,每年每位平均900元。
三、考核方法
1、乡建立村级年度考核小组。由章利军、胡金竹、张连高、盛志林、杨倩、苏开芳、张秋富、洪少波、陈余平等同志组成。章利军同志任组长,张连高同志任副组长。
2、量化考核。考核分定性和定量考核两大部分。
定性考核:根据班子状况、制度建设、干部整体个体素质、社会综治等指标给予综合分析评价,划分为好、较好、一般、差四档,分别给予记3分、2.5分、2分和1分。
定量考核:根据考核内容,首先由乡各有关主管办公室或主管线提供工作实绩依据,再由乡考核小组审定后给予记分。
四、考核内容和记分标准
(一)定性考核(9分)
1、班子状况(3分)。村级领导班子内部团结,配合默契,具有较强的战斗力、号召力、凝聚力,有带领群众奔小康、闯市场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本领。
2、建章立制(3分)。村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、完备,建立健全有效的约束机制、监督机制,做到按章办事。
3、个体素质(3分)。村干部个体素质良好,能够加强自身思想建设,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,进一步解放思想,树立市场经济观念,提高村民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。
(二)定量考核(91分)
1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移民工作(19分)
(1)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(非库区行政村19分)。产业结构特色明显(8分),已经村庄整治过的村长效机制健全(7分),正在进行村庄整治的村年底必须通过市、区验收(7分),未经村庄整治过的村垃圾污水等治理明显(7分),否则将酌情予以扣分;创办企业及发展来料加工特色明显4分,否则将酌情予以扣分。
(2)移民安置(库区行政村19分)。积极配合移民办、乡政府各项移民基础性工作记6分;保持社会稳定、无阻挠、无闹事、无上访记5分;按时完成签订移民安置与补偿协议、屋基到户等工作记8分;视工作情况予以扣分,扣完止。
2、年内两项主要工作(10分)。合作医疗收缴按乡政府规定时间和比率完成记5分,达不到要求不记分;“一户一策一干部”帮扶活动总分5分,视工作开展情况酌情给予得分。
3、会议到会率(10分)。参加乡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到会率达到100%记10分;每减10%扣1分。
4、党建和村民自治(10分)
(1)基层组织建设(10分考核村支书)。重视党建工作,落实两支队伍记2分;消灭二无支部记4分;完成发展党员计划记2 分;党支部活动日活动正常,有记录记2分;未完成不记分。
(2)开展村民自治(10分考核村主任)。服从支部领导,村委会在村支部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,配合默契,成为工作的好搭档记10分。
5、党风廉政建设(5分)。认真学习《农村干部廉政教育读本》,贯彻落实两个《条例》,积极开展“作风建设年”活动,配合乡机关效能建设,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,按照8项考核内容和目标付诸实施,依据其年终考核总得分比例记分。
6、计划生育(16分)。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到上级要求记16分,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扣10分,扣完止。透环、妇检、四项手术达到98%不扣分,每下降1%扣1分。拖欠当年罚款每2000元扣2分,扣完止。
7、政务、财务、党务公开(5分)。村级财务、政务、党务按时公开,并上交公开表1份于乡政府,内容齐全规范记5分,未按时公开不记分,内容不全酌情扣分。
8、社会综治与信访及安全生产(14分)
(1)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反邪教工作(4分)。社会综治建立台帐,且记录齐全记2分;矛盾不上交,解决在村级,且有记录记2分。
(2)社会风气(2分)。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狠刹歪风邪气,化解矛盾纠纷,确保社会和谐稳定。
(3)信访工作(6分)。遇突发性事件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,制止事态扩展记3分;及时掌握村民动态,防止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记3分,集体上访一次扣1分,越级上访一次扣2分。
(4)安全生产(4分)。做好安全防范,有消防安全组织,一年内不出现任何火灾和安全事故记4分;每出现一次重伤或死亡事故,每例扣8分,每出现一次火灾扣2分。
(三)加减分
1、为民办实事,受乡党委、政府通报表扬每项记2分;工作不主动、不配合,受党委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。
2、根据工作需要,年度内其他一些工作需列入工作考核的另行加减分。
五、兑现办法
1、核定二个工作片(库区、非库区)基数,按得分计算考核奖。
2、村干部中有兼任两个职务以上的,只能按最高职务享受。
3、考核结果在次年1月份或春节前兑现。
六、下列人员不得发放岗位考核奖
1、总分在70分以下的。
2、村干部在职期间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的。
3、因工作不积极被撤职罢免的。
4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本考核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。